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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全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86°c 2024-07-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8

施行日期:2024-03-28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全文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12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年初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交议案的处理办法及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主席团会议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会议期间,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按照《通化市地方立法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及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各项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由选举办法规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和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公布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被罢免或者辞职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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