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扩大
中等收入群体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13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推动技术工人加快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并能够运用自身技能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其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分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第三条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自主、多方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推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薪酬分配体系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施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技术工人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其他职类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配置等激励方式,提高其收入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向高技能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倾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技术工人就能级工资、技术创新成果入股等事项,可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维护技术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将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率纳入教育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提供便利,支持企业通过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技术工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支持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
鼓励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在企业内部自主设置技术工人技能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规范,打通技术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者评价规范对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水平开展评价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技能竞赛优胜者及其所在企业、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企业举办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将比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岗位聘任、培训机会等相衔接,助推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和职业成长。
鼓励行业协会、职业院校、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技术工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在福利待遇、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保障技术工人和其他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分别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取得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报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工人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政策衔接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保障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技术工人培育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培育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能创富型企业的评价结果纳入亩均产出、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等相关综合评价体系,并在用地、用能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技能创富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