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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最新版全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c 2024-07-13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03

施行日期:2024-06-01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最新版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

(2024年2月3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移风易俗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动移风易俗与尊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倡导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五条 禁止包办和买卖婚姻。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家支势力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婚介机构和婚姻介绍人不得为未成年人介绍婚姻。

第六条 倡导新时代婚恋观,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索要高额彩礼、礼金;

(二)给付或者收受超标准彩礼、礼金;

(三)怂恿抬高、索取高额婚介费;

(四)借退婚、毁婚、离婚索取高额赔偿金;

(五)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第七条 倡导从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人情攀比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 鼓励、支持将婚丧喜庆事宜的邀请对象、范围、时长、规模、标准、宰杀牲畜的种类与数量、彩礼及礼金限额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 禁止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形式敛财。

第十条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街道、巷道、小区公共区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二)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以晾赛、毁损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第十一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觉抵制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第十二条 祭祖送灵等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相关规定,从简举行。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安全祭扫。

第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调子女与被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赡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一)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吸毒、流浪乞讨、欺凌他人和打架斗殴;

(二)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或者不孕不育的妇女。禁止虐待、遗弃婴儿或者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种毒品原植物,禁制、禁贩、禁吸毒品。

第十九条 倡导文明健康的餐饮行为,不酗酒、不赛酒、不斗酒。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丑化民族形象、诋毁英模烈士。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移风易俗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发挥在移风易俗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改、教育、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移风易俗相关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督导、检查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及文明乡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德古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鼓励德古参与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社区)网格员应当及时回应村民、居民相关诉求,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精细化、实效化。

第二十九条 每年十一月为自治县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集中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移风易俗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的创建评比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村(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和场所,组建志愿服务队或者经营性服务队,为村(居)民勤俭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提供方便实惠。

经营性服务应当明确并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举办集体婚礼,树立婚庆新风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优待措施和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亲情工作办法”“积分超市”等激励方法,促进移风易俗工作开展。

第三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组织章程,开展婚丧喜庆事宜的协商与指导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遵守移风易俗相关情况作为个人申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依据和推荐条件。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移风易俗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及举报工作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九条 公民合法权益受到陈规陋习行为侵害的,有权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事宜。

(二)德古,是指彝语音译德高望重、调解能力强的人。

(三)亲情工作办法,是指在群众红白喜事时,由乡(镇)、村(社区)派人参加,以示祝贺或慰问。

(四)积分超市,是指“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积分奖励平台。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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