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2024年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丰富旅游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坚持综合性、生态型、国际化原则,以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等产业为主导,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东北亚滨海旅游度假胜地。
第三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研究与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度假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管委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与度假区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 鼓励、支持度假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内部机构和岗位。
管委会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
第六条 管委会具有独立财政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度假区发展规划,明确度假区功能定位、主导产业等内容。
度假区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经营符合“旅游+度假、文化、体育、康养、研学、婚庆、会展”等产业发展方向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管委会可以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和产品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不断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质量。
管委会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向旅游者提供线上度假区全域导览、交通、气象、投诉、点评等公共信息服务,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第十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驻区公安、海警、综合执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交通、海洋发展、海事等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度假区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