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寒冷、雷电、大雾、高温、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强季风等气象灾害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电、大雾、高温、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强季风等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预警先导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低温冰冻工作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电、大雾、高温、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强季风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防灾减灾救灾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市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组织做好防灾减灾知识的公众宣传,增强全面预防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延迟上学、停课安排等工作;督促、指导开展危及学校安全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师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依法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安全使用。
(五)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维持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六)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或临时救助;组织指导灾后社会捐助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防灾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复产资金工作,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灾害性天气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按规定通知管辖范围内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等相关机构停(复)课、停(复)工。
(九)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科学防御措施和建议;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组织协调主要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施工;督促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责任企业落实施工现场临时板房的防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发的响应指令及时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辖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按照响应落实;指导各区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临险人员的安全转移;配合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灾后房屋恢复和重建,以及指导受灾区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鉴定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及时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公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抢险任务;督导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落实停航停运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公路、公路桥梁及相关设施的防灾安全等工作。
(十三)市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十四)市水务部门:负责水文观测和预警预报,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负责管理全市水务行业防汛工程,并按规定标准储备防风抢险物资;组织、指导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巡查维护,提前预置物资、抢险力量,做好水务工程设施抢修准备。
(十五)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渔业防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渔业受灾信息,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十六)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市口岸的灾害防御工作及通关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灾情发生时,能够提供临时避险场所供通关旅客临时避险;负责督促各口岸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公众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及通关服务安排等信息;负责与XX方、XX方口岸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调三地口岸相关工作。
(十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行业开展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探索利用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突发气象预警信息;负责督促各旅游企业及时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和天气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负责督促市域范围内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在预警信号生效时向游客公布预警信号内容、防御指引等信息;负责组织、督促全市旅游行业、公共体育场馆等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等的撤离工作;协调落实行业领域临时避护场所的开放;指导、督促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公共体育场馆等做好灾后恢复。
(十八)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协助做好疫情防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配合组织开展伤病员心理危机干预、心理疏导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督促各区指导托育机构制定应对恶劣天气停止收托的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指导各区加强托育机构科普宣教,确保机构工作人员及婴幼儿家长熟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提高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防灾意识。
(十九)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三防(防汛防旱防风)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有关救援专家、队伍参与自然灾害救援行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巨灾指数保险方案,启动灾害事故处置机制,根据气象灾害信息计算保险赔款,推动索赔程序。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影响防灾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绿化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修剪、移除影响安全的树木或者绿化设施。
(二十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类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十三)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十四)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营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二十五)海事部门:负责向所辖水域运输船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醒做好防灾准备工作;提醒辖区内水域运输船舶落实避风措施;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二十六)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十七)市大桥办:负责与港珠澳大桥XX方、XX方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商;指导港珠澳大桥各应急分区牵头单位做好各应急分区的防御措施;提出港珠澳大桥封桥(解封)及相关路段封路(解封)、口岸封关(解封)的建议,并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大桥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下达港珠澳大桥封桥、封路、封关及解封指令。
第十一条 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及时发布气象等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优先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机房、通讯铁塔等的维护和抢修工作,必要时调度或者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各区相应部门按照市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
防御指引:
1.进入台风注意状态,警惕台风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通过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台风的最新情况。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台风戒备状态,做好防御台风准备。
2.注意了解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防御台风通知。
3.加固门窗和板房、铁皮屋、棚架等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
4.海水养殖、海上作业人员应当适时撤离,船舶应当及时回港避风或者采取其他避风措施。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台风防御状态,密切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或者在安全情况下回家;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回家。具体按照主管部门指引执行。
3.市民应当关紧门窗,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尽量避免外出;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应当及时撤离,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4.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止高空等户外作业。
5.滨海浴场、景区、公园、游乐场应当适时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
6.海水养殖、海上作业人员应当撤离,回港避风船舶不得擅自离港,并做好防御措施。
7.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实时关注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台风紧急防御状态,密切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停课,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寄宿学生。
3.市民避免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4.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5.滨海浴场、景区、公园、游乐场应当停止营业,迅速组织人员避险。
6.加固港口设施;落实船舶防御措施,防止走锚、搁浅和碰撞。
7.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密切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受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台风特别紧急防御状态,密切关注台风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台风通知。
2.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停课,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寄宿学生。
3.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停工停业。
4.市民切勿外出,确保留在安全场所。
5.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应当保持戒备和防御,以防台风中心经过后强风再袭。
6.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严密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有暴雨或者每小时超过20毫米的降雨发生,或者已经出现明显降雨,且降雨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暴雨戒备状态,关注暴雨最新消息。
2.视雨情实况学生可以延迟上学,并根据暴雨变化适时调整。
3.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4.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5.做好低洼、易涝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暴雨防御状态,密切关注暴雨最新消息。
2.学生可以延迟上学;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3.暂停户外作业和活动,尽可能留在安全场所暂避。
4.行驶车辆应当尽量绕开积水路段及下沉式立交桥,避免穿越水浸道路,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
5.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疏导和排水防涝;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6.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注意防范暴雨可能引发的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暴雨紧急防御状态,密切关注暴雨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暴雨通知。
2.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在安全情况下回家或者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含校车上、寄宿)学生安全;上课期间,学校应当在安全前提下继续开展教学活动,不应立即安排学生离校回家。具体按照主管部门指引执行。
3.停止户外作业和活动,人员应当留在安全场所暂避;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人员应当撤离。
4.地下商城、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地下设施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保障人员安全。
5.对低洼地段室外供用电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行驶车辆应当就近到安全区域暂避,避免将车辆停放在低洼易涝等危险区域,如遇严重水浸等危险情况应当立即弃车逃生。
7.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应当严密监视灾情,做好暴雨及其引发的内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关注寒冷天气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注意做好防寒和防风工作,市民适时添衣保暖。
3.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当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使用煤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室内外空气流通。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0℃以下。
防御指引:
1.密切关注寒冷天气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采取防寒救助措施,适时开放避寒场所。
3.市民(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4.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或者日平均气温维持在5℃以下。
防御指引:
1.严密关注寒冷天气最新消息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防御寒冷通知。
2.市民应当加强防寒保暖工作,尤其是老、弱、病、幼、孕人群应当尽量避免外出,避免长时间置身寒风中。
3.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4.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供电等单位应当采取防寒防冻措施,高寒地区应当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
第十七条 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电发生,或者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切勿游泳或者进行其他水上运动。
2.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尽量停留在安全场所,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第十八条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安全,小心驾驶。
2.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3.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应当控制车、船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2.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度指挥,保障安全。
3.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应当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雾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市民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第十九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或者已经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露天作业或者在高温条件下作业。
3.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者已经达到37℃以上。
防御指引:
1.做好防暑降温,高温时段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2.注意防范因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火灾。
3.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4.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提供防暑降温指导,有条件的区域开放避暑场所。
5.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9℃以上。
防御指引:
1.采取有效措施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对老、弱、病、幼、孕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3.除特殊行业外,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4.单位和个人要特别注意防火。
5.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有条件的区域开放避暑场所。
第二十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安全,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3.市民需适当防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适时停止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达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关注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御通知,做好防御大风、雷电工作。
2.视雷雨大风实况学生可以延迟上学,并根据天气变化适时调整。
3.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止高空等户外作业。
4.市民应当关紧门窗,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尽量避免外出,留在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场所暂避。
5.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应当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易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
7.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本地将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密切关注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御通知,迅速做好防御大风、雷电工作。
2.立即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
3.市民应当关紧门窗,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
4.市民应当避免外出,远离户外广告牌、棚架、铁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躲避,应当留在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场所暂避。
5.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应当及时发出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
6.在建工地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市民安全。
7.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8.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密切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三)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本地将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天气影响,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将持续。
防御指引:
1.严密关注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御通知,迅速做好防御大风、雷电工作。
2.立即停止户外活动和作业。
3.市民应当关紧门窗,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
4.市民切勿外出,远离户外广告牌、棚架、铁皮屋、板房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切勿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躲避,应当留在有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场所暂避。
5.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应当立即发出警示信息,立即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
6.在建工地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人员安全。
7.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8.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密切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行注意防滑。
2.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减少外出。
2.有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结冰道路。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密切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户外人员及时到安全的场所暂避。
2.视冰雹实况学生可以延迟上学,并根据天气变化适时调整。
3.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车辆等。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的可能性极大或者已经出现冰雹,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引:
1.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场所暂避。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车辆等。
3.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4.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密切监视灾情,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较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三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防御指引:
1.进入森林防火防御状态,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用火安全指引。
2.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3.进入森林防火区,注意防火;森林防火区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
4.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四级,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防御指引:
1.进入森林防火临战状态,有关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加大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力度。
3.加强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4.充分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极高火险,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五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有关单位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进一步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3.严格检查,禁止携带火种进山,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4.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市民生活用火。
5.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6.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强季风预警信号:
强季风预警信号不分级,以黄色表示。强季风指除台风和雷雨大风以外的,主要由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
图标:
含义:预计6小时内可能受或者已经受强烈季候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关注强季风防御通知。
2.加固门窗和板房、铁皮屋、棚架等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室外搁置物和悬挂物。
3.滨海浴场、景区、公园、游乐场应当发出警示信息,做好防护措施。
4.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避风,适时停航。
第二十六条 不同灾种的灾害性天气同时或者先后出现时,可以多个预警信号同时生效。
本市不同区域灾害性天气差别较大时,可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高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信号防御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部门和各类媒体在传播气象灾害信息时,应当准确、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预警内容和防御措施,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
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传播单位(以下简称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相关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电视台在频道右上角应始终悬挂预警信号图标且不得遮盖,并以字幕形式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及相应的信号含义、防御指引。
预警信号解除后,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在收到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解除信息后及时撤下预警信号并告知公众。
第四章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第二十八条 高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包含同灾种低级别预警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行动。
第二十九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台风动向,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当每3小时至少1次分别通过字幕和新闻向公众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二)各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风准备工作。
(三)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港口企业做好货物抢装或者抢卸工作。
第三十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其中电视台应当每2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当每小时播报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二)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应当通知并提醒本辖区内船舶落实避风措施。
(三)公安部门应当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检查户外广告牌,对市政绿化树木进行加固。
(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要求各旅游企业做好防风工作,协助做好海岛游客安全撤离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做好防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全市的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停课,教育部门应当负责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对已到校学生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向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其中电视台应当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至少插播1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当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当每日1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各区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向公众公布,检查、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生活物资;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防疫情况检查。
(四)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应当掌握辖区渔船、商船避风情况,提醒所属船舶落实防风措施。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停止户外作业。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者危房,特别是在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七)如因天气原因停航停运,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公路、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公布停航停运有关讯息。
第三十二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停课,教育部门应当检查停课情况,并督促学校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电视台应当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每小时2次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台应当每半小时播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应当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市民应当留在安全地方暂避。
(四)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的人员到应急避难所或者安全场所。
(五)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抢修、抢险工作。公安部门根据市三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沿海路段、高速公路和桥梁实施交通管制或者采取封桥、封路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三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除必要人员外,单位、企业应当停工停业。
(二)电视台、电台每15分钟应在节目中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电信、移动、联通负责每日2次向所有用户发送台风预警和防御提示短信。
(三)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公交企业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服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五)供电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受损严重或者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电力设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因灾死难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单位应当负责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五)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危急项目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六)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七)宣传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灾情的新闻报道。
(八)其他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注意防雨,其中电视台、电台应当及时将暴雨信息及防御指引告知公众。
(二)各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防雨工作。
第三十六条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将相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告知公众,及时播发暴雨信息以及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积水情况。 (二)教育部门应当监督学校做好已到达幼儿园、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当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四)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五)公安部门应当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第三十七条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停课,学校应当做好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电视台、电台应当及时滚动播报或者插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三)市民应当留在安全地方暂避。
(四)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疏散、转移已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隐患地段的有关人员。
(五)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向公众公布。
(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抓紧抢救伤病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七)公安部门必要时应当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公众。
第三十八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水产业、畜牧业从业人员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减少寒害损失。
(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四十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务必加强防寒保暖。
(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寒冷天气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雷电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雷电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注意安全使用移动通信设备,以免遭受雷击。
(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易受雷击娱乐项目,避免因雷电天气造成人员伤亡。
(四)供电单位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进行故障排查。
第四十二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跟踪报道大雾信息,以及海、陆、空交通状况信息。
(二)民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当对机场、公路、轮渡码头、海上船舶发出大雾警告,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
(三)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幼儿园、学校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大雾天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四十三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健康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民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四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健康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民用航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维持受强浓雾影响区域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
第四十五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各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暑降温,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当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和安全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三)供电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二)各部门应当重视防火;卫生健康部门、供电、供水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督促部分行业停工停业。
第四十八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卫生健康部门、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运输、公安、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三)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幼儿园、学校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并告知灰霾天气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适当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第四十九条 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教育部门应当提示和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准备。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采取防风措施,停止高空户外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各区加强巡查,统筹各管养部门加固户外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视情况暂停室外教学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视情况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工棚、脚手架、起重设备等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暂停一切户外作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及时清除和抢修受损毁的树木和设施。
(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景点经营单位提醒在旅游景区内游客注意防风,视情况暂停户外机动游玩项目。
第五十一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作业,组织人员不要外出,安置在安全地带。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各区加强巡查,统筹各管养部门抢修、加固户外路灯及其附属设施,必要时切断户外用电广告设施室外用电设施电源。
第五十二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公众注意交通安全。
(二)交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结冰的程度和路面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措施,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路面巡查,视实际情况做好道路减冰准备。
第五十三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交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结冰的程度和路面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限量措施,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路面巡查,视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道路结冰。
第五十四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交通、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结冰的程度和路面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限量和封闭措施,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路面巡查,视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道路结冰。
第五十五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工作,视灾害情况及时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各区加强巡查,统筹各管养单位加固户外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六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取消所有室外活动,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各区管养单位加强巡查,视灾害情况切断户外用电广告设施室外用电设施电源。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视灾害情况及时督促暂停露天作业。
第五十七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媒体及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二)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三)消防救援部门做好各项森林扑火准备,保证扑火机具、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大森林防灭火巡查和检查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二)消防救援部门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动。
第五十九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二)进入紧急森林防火状态,各有关部门加强值守,密切留意森林火险动态,随时做好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强季风预警信号生效时: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知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加固铁皮屋、棚架等临时搭建物,视情况暂停高空作业。
(二)农业农村、海事、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提醒、指导海上作业、船舶、港口采取有效措施。
(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景点经营单位提醒在旅游景区内游客注意防风,视情况暂停户外机动娱乐项目。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筹各区加强巡查,统筹各管养部门加固户外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4日实施的《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市人民政府令89号)同时废止。
附录
珠港澳三地暴雨和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对比
一、暴雨预警信号
二、热带气旋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