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2年7月27日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祭奠、悼念等活动。
文明祭祀方式是指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缅怀、踏青遥祭、撰写祭文、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绿色环保文明安全的祭祀方式悼念缅怀逝者。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于祭祀的冥纸、冥币、纸牛、纸马、纸人及仿制的房屋宅院、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祭祀物品。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为,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文明祭祀。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封建迷信祭祀行为,带动家庭、亲属及群众文明祭祀。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文明祭祀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实施违反文明祭祀规定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设置追思堂等场所,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便利。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共祭、代祭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文明城市良好的社会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加强对封建迷信祭祀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非祭祀场所禁止播放、演奏哀乐。
第九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城市露天场所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移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封建迷信祭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祭祀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