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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16°c 2024-06-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30

施行日期:2022-03-30

时 效  性:有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燃气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以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燃气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危险性、形态多样性等特征,因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事故隐患都负有报告义务,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及时发现更多的、特别是较为隐蔽的事故隐患,便于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于有谎报、诬告、陷害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对报告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报告义务时,有选择报告单位的权利,既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也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还可以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人可以采取任何方便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报告。报告人在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时,要注意将事故隐患的地点、情况说明清楚,便于燃气经营和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企业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因此,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出动抢险抢修队伍,组织抢险抢修,这是燃气经营企业的一项义务,也是防止发生燃气事故的最关键的措施。二是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等部门,以便于有关政府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

当前,考虑到燃气行业的危险性,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在《关于加强燃气热力安全预警事故抢险与110和119联动工作的通知》(鲁建安监字〔2003〕7号)中,要求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各燃气经营企业都应当建立110、119联动值班市,至少设一条联动专线,落实昼夜值班人员,做到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质保障“五到位”。110、119报警服务台接到燃气事故隐患报警后,要及时通知燃气企业联动值班室,并根据处置需要,指令110机动队、消防队等迅速出警。110、119出警人员和燃气经营企业抢险队在接到指令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抢修。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将事故隐患及时清除,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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