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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945°c 2024-07-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2-04-04

施行日期:2002-09-01

时 效  性:有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方式。

释义和理解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即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

在起草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根据患者情况采取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方式,运用这种方式计算的医疗事故费用较为准确。大部分同志认为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方式虽然较为准确,但是操作较难,患者和医疗机构感到不方便,同时容易使医疗事故久脱不决。目前许多地方推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支付一般也为一次性计算和支付。因此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虽然可能不太准确,但是简便易行,符合处理医疗事故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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