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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93°c 2024-07-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8-31

施行日期:2014-08-31

时 效  性:有效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主旨和目的

主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本法第六十六条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事项并公布考核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自行采购,更不得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拥有比较大的权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自然也就十分严格。根据本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要使集中采购机构真正符合上述要求,防止集中采购机构产生腐败,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本法的规定,就是针对上述情况作出的。

释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全面进行考核。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不能局限于个别事项,必须对其各个方面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事项主要应当包括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应当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的目的主要是督促集中采购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水平,防止腐败行为,考核结果的公开化是实现考核目的的根本要求。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事项进行考核后,必须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事项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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