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对署名的举报、投诉,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六十日内不能答复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日内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有关规定。
举报权和投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投诉是指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2005年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信访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权。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监督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制止违法侵权行为,来维护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权益。
举报方式可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采取电话、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的内容应当反映客观事实或是提供有关违法线索。企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必须受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对于署名举报的,还应在六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三十日)予以书面答复,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本条还规定,对举报人应依法予以保护。
与举报制度相比较,投诉制度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投诉人为权益被侵害者。二是投诉人除了要如实反映情况外,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协助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三是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如投诉人认为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对于举报的处理期限、处理程序与投诉的规定相同。要求政府部门对投诉和举报给予同样的重视,这实际上是加强了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保护。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许多企业出于害怕打击报复或息事宁人等原因,不愿意去投诉。如果举报与投诉同样得到及时处理,无疑增加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救济途径,将有效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