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诉,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
本条是关于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救济途径的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贸易中的不公正待遇
当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有蔓延的趋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近年来,出口的持续增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各国越来越多地借助各种贸易保护工具,如贸易壁垒、滥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这些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待遇,破坏了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限制了我国的出口产业,压制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我省位处我国东南沿海紧靠XX海峡,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迫切需要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本条所称的“进出口贸易中的不公正待遇”范畴较广,包括贸易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正待遇等,如在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不公正待遇等等。其中,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和制约着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种手段和措施。这种壁垒一般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两反一保”措施的滥用即属于贸易壁垒中的非关税壁垒的一种类型。
二、关于救济途径
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家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等影响对外贸易秩序的事项进行调查,而配合与协助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和行业利益的有效途径。为此,本条规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诉,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旨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为我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时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较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的规定,不论在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还是可采取的救济途径本身都更广泛,依据本条的规定,只要企业认为其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即可通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诉寻求救济,这样的规定更好地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