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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57°c 2024-09-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一)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二)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四)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五)设置醒目的标志;

(六)配置烟灰缸(盒);

(七)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主旨

本条是对控制吸烟场所及其吸烟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控制吸烟的场所包括一些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控制吸烟场所。在控制吸烟的场所,允许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但吸烟区或吸烟室必须有效与非吸烟区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设置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以确保将烟草烟雾的危害降至最低。控制吸烟的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引导吸烟者前往吸烟区或吸烟室吸烟。吸烟区或吸烟室应配置烟灰缸(盒),防止未熄灭的烟头引发消防隐患,同时还要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宣传警语,鼓励吸烟者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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