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本条是关于学校健康教育与促进职责的规定。
学习健康教育与促进强调通过学校、家长和学校所在社区内所有成员的共同努力,给学生提供完整的、有益的经验和知识结构,包括设置正式和非正式的健康教育课程,创造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提供适宜的健康服务,动员家庭和社区参与,共同促进师生健康。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和“无烟学校”创建,加强对学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等的教育,并对教职工开展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提供健康服务。要认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与促进效果评价,重点包括学生健康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卫生习惯、健康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健康教育课程(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