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核心要素是技术和设备,而技术服务的提供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掌握维修技术的专业人员。长期的行业管理实践证明,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保持良好经济秩序,改进维修作业质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从一定意义上讲,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行业管理的核心。上海等地已经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对于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是出于稳妥、扎实地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此应当明确两点:
一是对维修技术人员的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机动车维修做出行政许可前,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中明确,“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ASE认证制度、澳大利亚TAFE证书制度、德国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整备士制度、韩国技能士制度、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NVQ和GNVQ)等都把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实施严格的考试和等级划分制度。据此,《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责任监督和引导从业人员培训的方向、效果和质量,但不能直接参与培训活动。培训的组织工作可以由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承担,而具体培训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教学资质的专职培训单位完成。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与管理制度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该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将由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因此,在交通部专门规定未出台前,各地可按原先的政策实施,但要与行政许可法不违背。一旦全国统一规定出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切实组织好该制度的实施工作,以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