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本条是关于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为了坚持市场准入与动态监管相结合,面向社会提供真实的公共服务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质量需求,保护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这是在不进行度审验条件下,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市场动态管理的有益补充;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新模式。
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将有利于全面贯彻党中央《全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行业建立诚信服务机制;有利于激励企业改进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和水平;有利于用户的理性选择和有效监督,维护其正当权益;有利于引导市场发育,加速企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守法经营;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完善从市场准入、动态监控,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体制,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
基于质量信誉考核是系统性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条规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对考核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在全国统一规定未出台前,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先行制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