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具体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本款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 对实施监督检查时的执法人员的数量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2名以上,即2名和多于名。如果只有1名工作人员,则不能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是为了确保道路运输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是为了便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时互相进行监督。
2、 对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身份提出了要求,应当持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第三条规定,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伯的资质和身份证明。该规定第五条还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资质条件。该规定还对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3、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既包括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对象,也包括与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证人。出示证件是对执法方式的具体要求,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仅仅取得相关的执法证件是不够的,还要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出示证件,其目的是为了表明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就是要求向当事人公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权限,这是道路运输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出示证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便于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本条第二款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规范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收集证据的措施。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客观真实性。即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人的想象、揣测都不能构成证据。二是内在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三是合法性。即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应当是合法的,同时收集证据的程序也应当是合法的。本条关于如何调查取证,明确了四项措施:一是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询问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调查和监督检查工作时最普遍的工作方式,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知情的有关人员,可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种类之一,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就有关情况向行政机关作的说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询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但应当注意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尊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二是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应当是经确凿的证据证明的客观情况,因此,调查取证是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工作环节。本项内容规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书集书证的规定,可以采取查询、复制的方式。书证是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都属于书证的范畴。三是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本项规定也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获得与查处违法行为有关的视听资料的规定。视听资料是证据的种类之一,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录音、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存储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四是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本项规定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检查的方式收集物证和进行勘验笔录的规定。物证、勘验笔录都属于证据的种类,物证是指发自己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和痕迹。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反映真实情况的笔录。
本条第三款规定,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对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归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市场的秩序维护,为了客观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市场监管的职责,为了客观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需要及时、客观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同时,明确了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目的是增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