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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63°c 2023-12-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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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主旨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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