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九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本条是关于现居住地县级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除上述部门外,还有哪些部门也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各地可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具体职责主要有: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在开展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暂住登记、出生登记等相关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其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评估,实行行政问责,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了解、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
有关部门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执照和手续时,应询问当事人或其配偶是否办理了婚育证明及相关的婚育、计划生育情况,并将所了解的信息作出记录,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具体通报形式与时间可由各地自行规定或基层单位相互协商确定。对有关部门落实本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可按《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监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