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本条是对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
一、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根据有关研究成果,25度是土壤侵蚀发生较大变化的临界坡度,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土壤流失量高出普通坡地2到3倍。为有效控制陡坡耕地产生的严重水土流失,本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目前,我国大于25度的陡坡地有5035.01万亩,占坡耕地总面积的15.85%,主要分布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湖北、甘肃等省,其中部分县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50%以上。从防治水土流失的角度来讲,这些坡耕地都应当退耕、恢复林草植被。但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如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区,90%以上都是山地高原,人均耕地不足0.5亩,坡耕地是当地群众的基本口粮田,如果全部无条件地退耕,势必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因此,对陡坡地是否退耕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对待,具备退耕条件的可以先退;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地退耕;对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可以暂缓退耕,但必须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植物篱、等高耕作以及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拦泥蓄水保土,减少暴雨冲刷,改良土壤,保护土地生产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
二、开垦坡耕地种植农作物应当做好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据统计,我国有3.1亿亩25度以下的坡耕地,占全国现有耕地面积的17%,坡耕地既是重要农业用地,同时也是水土流失的主要策源地之一,必须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保持和培育土地农业生产能力。坡耕地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将坡耕地修建为梯田。第二,采用保土耕作措施也能有效减少坡耕地水土流失。保土耕作措施主要分三类:一是改变微地形的保土耕作法,如等高耕作、垄作区田、掏钵种、水平防冲沟和抗旱丰产沟等;二是增加覆盖保土耕作法,主要有间作、套种、复种、草田轮作和休闲地种绿肥等;三是改良土壤的保土耕作法,如免耕、少耕、深耕和深松耕、增施有机肥料、铺压沙田等。第三,建设坡面水系工程,包括排蓄水池、灌渠、沉沙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