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本条是对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规定。
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国水土流失量大面广,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仅靠国家治理还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应遵循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可以避免治理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治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发挥效益。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很强,涉及多部门、多行业,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具体承担了部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交通、能源、旅游等行业也承担了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三、国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和规定,吸引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水土流失治理,在参与治理各方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对社会资金的吸引力不强,国家需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近年来,很多地方出台了扶持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从投资、贷款、奖励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扶持措施,省政府每年拿出500万元补助治理大户;首都21世纪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列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群众建造沼气池,替代燃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治理工作中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研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的重点和方向。
1.资金方面的优惠扶持。采取投资补贴、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等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措施给予扶持。如对将25度以下坡耕地改造为水平梯田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由顺坡耕种改为等高耕作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免耕的农户给予经济补贴;对实行轮作的农田给予经济补贴;对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殖、以草定畜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牧业生产方式给予资金补贴;对从事水土流失防治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质量检查、后续管理经营等专门机构,给予资金保证,使其能充分为国家的水土流失防治事业提供有力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设立长期无息或低息生态贷款,鼓励企业和群众大面积承包水土流失土地的治理,也鼓励企业融资建立生产基地;对有限区域或小流域水土流失采取村民自行治理、“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治理的,通过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治理资金补助。
2.技术方面的优惠扶持。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对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生产方式和措施给予技术支持。如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和推广示范工程;保证对免耕、等高耕作、秸秆还田等水土保持耕作措施作业期间机械机具维修服务能够及时到位,进一步提高免耕播种机的作业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机具生产质量的技术监督工作。
3.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水土流失治理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特点,国家在宏观上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财政、金融和税收等经济刺激措施,提高从事水土保持治理的公民、企业的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以实现国家对水土保持投入资金的多元化政策引导。如对承担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企业减免施工企业的税金,保护企业投身水土保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