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本条是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一、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简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行政监督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具体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人员。
二、本条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规定,既是对监督检查权的保障,也是对监督检查权的限制。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而被监督检查的人员,须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保证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依法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对相对人辩护、申诉和第三者举报见证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主要是指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业务的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拥有的、与水土保持相关的文件、证照、资料,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监测资质、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资料等;(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其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范围与程度、预防和治理措施体系布设、资金投入、监理监测、防治效果等作出解释;(3)现场调查、取证,调查主要是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深入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等。
四、本条第二款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从事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二是当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是行政强制措施,须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