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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44°c 2023-12-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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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主旨

本条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权。

二、本条中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授权,对所辖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的监察、督导、检查及处理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如实施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理等。因此,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属行政管理范畴,是公共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来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属于法定职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不能超越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三、本条中的水土保持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配套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等;二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重点治理项目的安排和实施、经费保障等;三是水土保持科技支撑服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与监测预报、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验收评估和监理监测的技术服务等。

四、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法第五条和本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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