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本条是对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规定。
一、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水土流失分布面广、类型多,土壤侵蚀强度及危害程度差异极大,对国家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影响也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划分重点防治区,其目的就是实行分区防治,分类指导,有效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二、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涉及多个部门和多方利益,需要政府组织、协调才能完成。经政府划定并公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既具有法律保障效力,又是科学开展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依据。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是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但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程度较高、对国家或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为活动较少,大多处在森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等重要的水土保持功能区域。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主要是指人口密度较大、人为活动较为频繁,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水土流失是当地和下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制约因素的区域。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具体划定时,需要审慎对待、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