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本条是关于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授有关内容的规定。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力量是办学的关键因素之一。特教事业需要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教学水平高的教师队伍作为有力的支撑。师范教育是培养教师的摇篮。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鼓励和引导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如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二十多年,先后培养输出了近万名特殊教育工作者,毕业生遍及全国,惠及数10万名残疾青少年。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训练,具有进行实际教学工作并能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能力。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一句和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就要求普通学校的教师应该具备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因此,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其实就包括了教师要具备特殊教育的素质要求在内。从我国设置有特殊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来看,有的已经在师范类学生开设了特殊教育必修课程,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在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公共选修课的有关规定,使师范生都能掌握一些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职工、管理干部,普通教育机构中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系、部)的教师、职工、管理干部和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班主任及主科教师。手语翻译是指各级残联和聋哑人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担负着对残疾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重任。他们所从事的,是一种体力和脑力并用的复杂劳动,是各级残疾人组织和聋哑人比较集中的福利企业必不可少的工作。为了体现对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的关心,法律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