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无效
《条例》实施后,立即面临如何处理《条例》与下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问题。一些立法通常在附则中规定,同位或者下位立法与本法相抵触的内容无效,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没有作出类似规定,主要考虑是,《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即便《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当然无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条例》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需要对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当然,在清理工作中,由于对上位法相关规定理解的不同,对于下位法有关规定是否与《条例》相抵触,各方面的认识可能不尽一致。如果由此引起争议,可以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规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于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违反条例,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在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查。
二、条例原则上不适用于2012年2月1日前发生的招投标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施行时间,是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力的具体时间。《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根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条例》也只对其生效后的招投标活动有约束力,对它生效前的招投标活动不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招投标活动具有连续性、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对2月1日前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招投标活动,在2月1日以后继续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是否适用《条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2月1日前已经完成评标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没有事前提出异议,也应允许其提出投诉,不宜适用《条例》第60条第2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