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和适用主体的规定。
政府信息是本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本条例的适用主体。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
一、 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 从政府信息和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
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二、 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一是,仅仅适用于中央行政机关
二是,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利的组织,既广义上的行政机关。
三是,适用于立法机关和广义上的行政机关。
四是,适用于立法、司法、行政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