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的规定。
及时性是对政府信息发布实现的要求,准确性是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本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地发布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发布实践工作和现行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要求。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具有范围广泛、真实可靠的特点,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考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发布的要求及其实践
国家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政府信息的发布作出规范。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的行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