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二是,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性
政府信息之所以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是因为政府信息的制作、加工和保存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审批权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一般由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开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防止信息不准确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