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买人一旦应价,就意味着作出了买受的意思表示,要受其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而拍卖人是要以众多竞买人的要约中,选择出价最高者,以落槌或其他公开方式作出卖定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所以,根据拍卖行为的特殊性质,当出现更高的应价时,前一次较低的应价便自动失去了要约的约束,只能在下一轮竞价中方能产生新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