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本条指明了拍卖公告应载明的事项。首先是拍卖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便竞买人及时参加竞买。
拍卖标的的名称、种类等,是竞买人决定是否竞买的关键因素,必须写明。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要对拍卖标的的 情况进行了解,而了解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观看拍卖标的展示,所以,拍卖公告要写明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便竞买人对拍卖标的及时观察和认识。
竞买人参加竞买,应办理必要的手续。拍卖人应在公告中写明办理手续的方式。此外,拍卖人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也可以在拍卖公告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