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代位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债权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后,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原主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附属权利如担保物权,就基于法律的规定,当然地转移于保证人了,而无需主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债权的转移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即保证人就主债务只承担一部分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清偿了一部分的债权时,则只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内,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债权转移,不仅包括原主债权,如履行请求权的转移,还包括原主债权的附属的权利,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等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