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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37°c 2023-11-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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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包括:1.私有房产。比如,城市居民个人建造的房屋,自然人、法人购买的住宅、别墅和其他商品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等。2.集体所有房产。比如乡镇企业的厂房。3.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购的房屋。比如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地上定着物。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林木,比如,房前屋后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公民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等。2.抵押人所有的地上构筑物。比如,集体所有的砖瓦窑、石灰窑,企业的天车、工艺流程生产线,单位所有的烟囱、水塔、游泳池、雕像等。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机器设备。比如,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指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用于交通运输的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等。

抵押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指抵押人所有的,设定担保物权后不转移财产占有的财产。比如,企业的产成品,牲畜,比较笨重、不易搬运的财物等。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其所占用的城市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由它使用的土地和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物权,我国1982年以前的宪法就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为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目前,我国的非土地所有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二,通过出让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协议。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等协商一致后转让土地。(2)招标。即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竞投某片土地的发展权,土地招标小组择优而取。(3)拍卖。即在特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手举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应价,竞投在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的活动。其三,通过有偿转让取得。即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转让给他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取决于土地使用人对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指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了可以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国有房屋,指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房屋。包括国家确定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房屋。一般来讲,国有房屋的使用单位对其占用的房屋没有处分的权利,但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单位有权处分的房屋可以用于抵押担保,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其房屋即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处分的权利。可以用作抵押担保。

国有其他地上定着物,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除土地、房屋外的不动产。包括:国有林木、桥梁、隧道、纪念碑、水塔等建筑物。抵押人可否以其抵押,取决于抵押人对这些不动产有无处分的权利,只有法律规定了对某项地上定着物可以处分,才能对其设定抵押权。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否抵押,取决于法律是否授予财产使用人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于依法由其经营管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还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担保法允许在经过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以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除前五项所列可以抵押的财产外,担保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权利主体可以以一项财产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实现担保。比如,企业可以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知识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但是,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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