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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3°c 2023-11-1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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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主旨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的规定。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本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较大的权力,但是如果权力不加约束,就会导致滥用,严格的程序是约束权力的有效方法。为此,本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程序:(1)人数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时,实际到场进行调查的执法人员,至少应当有二人,其目的是为了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互相监督制约,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一名执法人员在没有监督制约的情况下出现滥用权力的行为。(2)身份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其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行调查任务的合法性。(3)笔录要求。询问和调查笔录是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调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回答,以及询问和调查过程中所发生事项的重要文书。准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既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又有利于保护被调查对象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为了保障询问调查笔录的客观、准确,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关联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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