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本条是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的规定。
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医疗事故有关情况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为:(1)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等。(2)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报告的具体内容、方式及程序等。这是条例给卫生部的授权,卫生部应该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制定有关医疗事故报告的部门规章。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按照规定”的意思,与本条是一致的。
报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一般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始,首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况报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情况汇总后报告卫生部。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有利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医疗事故发生和解决的情况,及时分析发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有利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报告制度的落实,条例在罚则中规定了对不履行报告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