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本条是关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达到的结果、表达方式以及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采取通过协商的途径。协商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能强迫或勉强另一方进行协商;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另一方对协商的内容发生误解。
2.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实际履行能力,不能显失公平。
3.合法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双方协商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因协商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是否为医疗事故,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认为需要的,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双方认为事实清楚,也可以自行认定。
2.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赔偿的具体数额,给付方式和时限等。
3.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病人的善后处理,尸体的处理以及协议后将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等。
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以制作协议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协议书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患者的基本情况,如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所患疾病等等。
2.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指双方对医疗事故等级没有争议。这个结论可以是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也可以是由双方共同判定而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给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4.协议生效后,对双方涉及该医疗事故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履行责任。
5.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死亡或无意识不能签字的,可以由患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等签字。
6.协议签订的日期、协议生效的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