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本条是关于普查表发放、填报、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的规定。
经济普查表按照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其中法人单位调查表又按不同行业和规模分别设计不同的表式。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准确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工作,并在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过程中,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每一张经济普查表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审核与验收,确保源头数据和录入阶段的质量。
由于法人单位具有对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管理的职能,所以本条规定,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遗漏与重复,提高产业活动单位数据的填报质量。但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向其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的同时,还应按其所在地的要求,向当地的经济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