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本条是关于保障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调查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调查、搜集经济普查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普查对象与经济普查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录;报告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将经济普查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权,是指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有权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普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的上述三项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为确保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本条第二款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如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