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为了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本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