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本条是关于对经济普查资料保存、管理和开发应用的规定。
经济普查所得到的信息属于公共产品,不仅是政府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的基本依据,而且也是市场主体正确判断行业发展和市场走向、适时做出决策、赢得市场先机和竞争优势的先决条件,是公众全面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做出消费、投资和就业等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认真做好普查资料保存、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