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本条要求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容貌管理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保持它的完好和整治。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中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排污,环境卫生煤气,电力,通信线路,交通指挥信号,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装具,公用电信,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总称,市政公用设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柱,是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的多种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遍及城市的大街小巷和居民院落,和城市的整体容貌息息相连,因此,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合理,配套建设齐备。目前不少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系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城市街道建设和管理很好,但工厂内部和管线从道路上空架设,与整体环境极不协调;有的居民区建成后,道路不能及时修建或长期缺少照明设施;有的区域建筑都很优美,整洁,但道路严重破损不能及时修复;有的地段污水外溢较长时间无人过问;有的区域雨后积水不能尽快排放。这都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环境的整齐和美观,根据以上不同情况的问题,强调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是一项有效的管理措施。上述内容在各地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中,已经纳入了考核的指标体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达标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条还要求对市政公共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持这些设施的整洁,完好状态,为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为此,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做到:
一、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破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和挖掘道路。
三、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再,恢复路面。
四、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五、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及时排除。
六、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上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七、效验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八、公用电讯设施,标示明显,整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