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本条是关于因赔偿货款而申请退税的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存在价格差异的,如果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了相应货款,海关应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本条所述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仅赔偿相应货款,而不抵偿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也应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这是因为海关据以确定完税价格的货物价格发生了变化,因此,所征收的税款也应作相应调整。本条规定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制订的。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4点:
一、必须是货物实际发生了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情况,且海关已按未出现上述问题的状态征收税款;
二、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部分赔偿了相应的货款,而未更换或补偿货物;
三、纳税义务人必须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逾期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四、纳税义务人必须向海关提交规定的单证材料。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本条规定时,由于本条所述情况与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情况有相似之处,都是针对货物发生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情况作出规定,因此对应规定1年内可以申请退税,还是3年内可以退税曾有不同的认识。后来考虑到,对于无代价抵偿货物,是一种“以货换货”的情况,再次发生了具体货物的进出口,并且在《关税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而本条所述情况并未再次发生货物的进出口,只是贸易双方根据有关情况对已进出口的货物价值及价格的重新认定和调整,对于海关而言,则是根据价格的变化情况,按照实付、应付价格的估价原则重新确定相关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应该适用一般退税申请期限(1年)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有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规定。另外,这种情况不属于“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因此,退税时不涉及退还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