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本条是关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提交单证种类的规定。
鉴于目前海关没有对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做出明确规定,本办法修订时增加了对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提交单证种类的规定。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提供单证的要求基本相同。
因原出口货物发生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情况,纳税义务人申请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出口货物原则上应当退运进境,并应当向海关提供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如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且未超出海关的规定期限的,海关可以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要求纳税义务人先提供税款担保。对原出口货物不再退运进境或超出海关的规定期限未退运进境的,海关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当然,以上要求提供税款担保或第三十四条有关征税的规定,都是针对应征出口关税或减免出口关税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