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本条是关于海关计算税款、滞纳金的规定。
《关税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关税、滞纳金按人民币计征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计征至元还是计征至分,则没有明确。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税款一直是计征至分,但从未在法律规定中给予明确,此次修订《征管办法》专门对此予以明确。
本条同时增加了对滞纳金起征点的规定,使得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与滞纳金的起征点相统一。滞纳金是海关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未在缴款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所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在工作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采用关税的起征点作为滞纳金的起征点,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修订《征管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关税条例》和本办法中都没有可以减免滞纳金的条款,也就表明原则上滞纳金是不能减免的,如果遇到极个别的特殊情况纳税义务人要求减免滞纳金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各直属海关无权擅自决定减免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