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经过推选产生。具体来说: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地方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职工大会推选、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三种。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三年,与村委会、居委会任期相同。这也是为了方便选举,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