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50°c 2023-10-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释义和理解

本条从年龄、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文化素质四个方面阐述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1)年龄方面: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成员必须是我国公民,而且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才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承担社会服务工作。(2)道德品质方面:公道正派,这是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一方,这样更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3)工作态度: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4)文化素质: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正确贯彻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一定的文化水平是必需的,否则就难以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