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条是关于兼营不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税务处理的规定。
本条延续了原条例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本条例规定实行多档增值税税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税负是不同的,在税收上应作分别处理。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不是单一产品的经营者,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的产品,甚至是混业经营,既生产产品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种不同产品或者应税劳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需要作不同的税务处理。所以本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将导致少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而在财务上分开核算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为了引导纳税人建立准确的账簿,养成良好的依法纳税习惯,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对不分开核算账务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税收惩戒。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纳税人存在兼营行为且适用不同税率。也就是说,纳税人所经营的产品或者劳务,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如果纳税人经营多个产品,但都是适用同一税率的,即便不是分别核算的,也不用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是纳税人应当主动核算销售额。这是对纳税人的一个义务性规定。纳税人存在兼营行为时,应当主动建立账簿,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三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对纳税人经济上的惩戒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纳税人的产品或者应税劳务适用高的税率,而没有帮助纳税人重新分别核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