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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80°c 2023-10-2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即根据新条例的条文变化,对引用的条文作了相应调整。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为税额扣除法。理论上,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可以分为四种:一是税基列举法,即将构成纳税人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直接相加,再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二是税基相减法,即将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减去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与税率相乘,就得到应纳增值税额;三是税额相加法,即将构成纳税人增值额的各个项目分别按适用税率征税,计算出该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再直接相加;四是税额扣除法,也称为抵扣法,是指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全部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所含

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得出应纳增值税额。前三种方法虽然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但实践中各个项目的成本、价值等难以准确计算,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因此很少被采用。而第四种方法下,可以实行凭票扣税制度,由上环节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有利于加强征管,减少征税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因此,抵扣法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普遍采用。

本条也采用了抵扣法来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当期”是指一个纳税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纳税人在购进原材料等进行加工再出售时,可能非但未增值,反而减值,这时就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形,即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为负数,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收,所以纳税人不但当期不用纳税,还可以将这部分税额留待以后纳税期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没有时间限制,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结转抵扣有5年限制的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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