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道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本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即提交申请执行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行为的形式要件。申请执行书内容应包括:(1)表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2)申请执行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3)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内容;(4)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申请执行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或者不能提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就会缺少根据而无法进行,法院也无从进行审查。除需要提交法律文书外,应当载明与执行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执行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等等。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本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需要了解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催告程序,当事人是否接到催告书,催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到达,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等。如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就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因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除了以上四项情况外,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审查内容。
【引导案例】黑车被法院法警强制执行查扣车辆抵缴罚款
2010年10月12日,《兰州晚报》报道一起罚单开出后被处罚人不理睬,运管状告黑车车主,黑车被法院法警强制执行的案例。
2010年5月,榆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查扣了一辆黑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车主罚款3万元,但车主一直拒不缴纳罚款。于是,执法人员一纸诉状将车主起诉至榆中县法院。10月11日,榆中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据在榆中县至小康营之间跑乡村班车的司机反映,该线路2010年年初开始出现非法运营的各种小面包车、小轿车,这些车经常和正规班车争抢客源,如果班车司机稍有抗议,黑车司机就在线路上堵车,甚至殴打班车司机,非常猖狂。班车司机将此事反映到榆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接到司机反映后,运管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该线路蹲点守候,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甘A—P5955的五菱微型小客车经常在班车线路上抢客拉人,且没有任何营运手续,该车是这条线路上黑车的带头人。5月4日这辆黑车又出现在该线路并在路边抢拉客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紧急出动,在小康营附近的公路上将正在拉客的黑车查扣。
经查车主陈海银属无证营运,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该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令其在15日之内缴纳罚款。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榆中县交通局申请复议。
罚单开出后,车主陈海银拒不缴纳罚款,也没有到运管所说明情况。复议期限过后,运管所向榆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海银非法营运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为了维护正常营运司机的合法利益,10月1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法警依法对黑车进行查扣,并强制执行,将车辆收回到法院。如果陈海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罚款,法院将用查扣的车辆抵顶罚款。
【分析】本案涉及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方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应当提交法定文件,供法院受理、审查。法院在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进行审查、作出执行裁定。
有媒体在报道上述案件时,曾提到“运管所一纸诉状将陈海银起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这可能是媒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不了解,误将其等同于普通诉讼。行政机关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是起诉书。
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方式,决定了行政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1条中,规定为“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本案中,榆中县运管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这一要求提交了法定材料。此次《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上述要求看,行政机关提交给法院以供受理、审查的文件,涵盖了从作出行政决定到申请强制执行的全部过程。根据《行政强制法》,.法院对提交的材料应进行审查,一是在五日内受理,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救济;二是在七日内书面审查、裁定执行,或是在三十日内实质审查、裁定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救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院审查方式,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
而按照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实行实质审查,由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对于法院实行实质审查,有人认为这是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在普通法国家就采取这种审查,但也有人认为这违反了诉权行使的原则、影响行政效率。
《行政强制法》既赋予法院审查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简化了审查程序,采取书面审查模式。
【解释】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文书要求。“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依据”应当在《附件》中分项列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