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内容如下: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本条是关于制作询问笔录、自行提供书面材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制作询问笔录的规定。询问笔录是在询问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和回答,以及询问过程中所发生事项的重要文书。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他可以提出相关证据、理由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由于其陈述和申辩是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固定下来,作为处理的依据,并在随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为审查的依据。准确地制作询问笔录,既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又有利于保护公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为了保障询问笔录客观、准确地记载询问的内容,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之后,应当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下列程序:
1.核对。也就是交给被询问人阅读,由被询问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地记载了对他的提问和他的回答。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比如,被询问人是文盲,不能阅读文字的;或者被询问人是盲人或者患其他疾病等,无法阅读的,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若向其宣读,应当完整、准确,不应当只宣读一部分或者有选择地宣读。2.补充、更正。在被询问人核对后,如果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要求,询问人应当补充或更正。所谓“有遗漏”,是指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情况;所谓“有差错”,是指没有正确记录问题及回答的情况。记录人员一般应当忠实记载被询问人的回答,但是并不要求其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对于被询问人回答的顺序、用语等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概括,但必须完整、准确体现被询问人的意思。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不记录。如果确实属于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或者没有正确记录被询问人意思的,经被询问人提出,遗漏的应当补充,错误的应当更正。3.签名、盖章。如果笔录核对无误,或者虽有遗漏、差错但已经补充和更正的,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不会写字的,也可以盖章。不会写字也没有印章的,可以在记录人员注明其名字的地方按指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补充、更正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这样,既表明了询问人、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负责的态度,又可以防止篡改、伪造询问笔录。
第二款是关于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规定。实践中,询问笔录一般都是由询问人制作,交给被询问人核对。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被询问人表述不清、不能口头陈述的;或者认为询问人不能准确理解和记录自己的回答,为了准确、全面说明事实、表达意见的;或者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询问人不能很好地理解其回答并准确记录的,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总之,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比如书写的场所、工具、纸张等。
根据本款的规定,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所谓的“必要”,一般是指根据被询问人的状态,自行书写更能准确表达其真实意思和案件事实情况,不让其自行书写,不利于查明案情,而被询问人也没有主动要求自行书写的情况。比如其口齿不清,难以准确表达意思的;因方言障碍,记录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记录的等。
第三款是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社会的了解、对事物的认识、思想的表达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心理承受能力也低于成年人,在面对执法机关的询问时会产生心理压力,容易在理解和回答询问时产生偏差。如果在询问中出现侵犯其权利的现象,未成年人也可能因为不熟悉法律或者因为紧张而不知道或者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些情况,都可能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在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既要按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又要注意在询问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了防止询问对未成年人造成思想压力,使其如实供述,保障询问的顺利进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在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仅是被询问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与其认识和控制能力不符的民事行为。在行政处罚中进行陈述、申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帮助行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其监护人。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不仅是保护法律赋予的监护权,也是为了使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准确知悉案情,并行使法定的监护职责。
根据本款规定的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如果被询问人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注意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及时通知到场。人民警察应当事先做好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思想工作,使其配合、协助询问工作,如帮助打消被询问人的顾虑,如实陈述,对未成年人难以理解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等,也可以对询问中可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并不是为了代替被询问人回答问题,也不得干扰询问查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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