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规定委托代理协议
本法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目的规定采购人实行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普遍存在。但采购单位通常是以口头形式委托,很少与被委托方订立协议。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但容易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口头委托的主要弊端是,带有随意性,准确性差,双方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因此,在委托事项具体实施中,被委托方常常难以准确把握委托方的需求,还可能超越委托权限行事。委托方撤销委托、干预委托事项、不履行应有义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一旦委托事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就相互推卸责任,因缺乏书面依据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也有损政府信誉。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的委托行为从法律上予以规范。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采购人依法开展委托采购事务的,一定要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方式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规定采购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为了维护委托行为的严肃性,贯彻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口头委托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要求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各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如果在采购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很容易理解,但在执行上却具有复杂性。按照本法规定,采购人的委托包括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委托和自愿性委托,还有向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行为,在不同的委托情形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向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愿性委托项目和向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项目,通常是部分采购事务的委托如招投标等,很少涉及被委托方代为订立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等事项。但向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委托项目,本法并未规定具体委托事项,如是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定标、订立合同等,如果这些事项也在委托之列,无疑会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复杂程序。为此,为了增强本条款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委托情形,统一制定委托协议范本,规范委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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